督促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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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08日 | ||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督促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为及时、正确办理督促执行立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立案标准。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督促执行: (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它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三、提交材料 申请执行人在申请督促执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督促执行申请书原件【内容应写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相关情况、申请督促执行的理由等,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一并提交】; (二)执行依据(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或公证债权文书等)、执行裁定书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则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四)授权委托书原件; (五)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以上涉及的复印件须当面与原件核对无异。 四、受理程序 (一)申请执行人对本市基层法院执行案件申请督促执行的,应当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立案。 申请执行人对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申请督促执行的,应当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督促执行案件是执行监督案件的重要类型之一,其案号格式为“(XXXX)X执监字第XX号”。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原文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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