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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1月08日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明确如下:

  、执行依据及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条件

  申请人申请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本院管辖。

  三、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执行书一份(须有本人签名并捺印)写明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履行或部分履行情况。

  2、已作诉讼保全或财产担保的,提供诉讼保全或财产担保材料复印件一份。

  3、被执行人有关银行帐号或其他财产线索(如:房屋、土地、车辆等情况),并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的详细材料。

  4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五份(如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5、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送达各方当事人的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或承办人在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上注明并签字以证明该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及生效日期)。

  6、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各一份。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法人单位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7、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8代理材料一份。

  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只能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本单位工作人员,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若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则不需要提供)

  代理人为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

  若系法定代理人,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提交与本人关系证明。

  9、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还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四、立案受理

  本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一四年一月七日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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