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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风险提示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24日

  被执行人风险提示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

  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进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

  二、《“构建诚信 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信用惩戒范围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以上两条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此条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和国务院《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原文附件:被执行人风险提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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