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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风险提示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24日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风险提示

  申请执行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由于商业风险的存在及被执行人客观情况的变化,申请执行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使案件执行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风险告知于你(单位),以便能够使你(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实现,同时又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一、申请执行时效的风险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逾期法院将不予受理。

  2、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致使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法院不予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执行不能的风险

  1、申请人有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的义务,对提供的线索,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核实、调查,如申请人不能提供、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下落,且法院依职权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的,导致不能执行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2、人民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结,而申请人又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三、中止执行的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执行依据已被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四、终结执行的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五、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实的风险

  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实的,要承担执行不能并赔偿由此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风险。

  六、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权属不明的风险

  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权属不明,但不执行将可能危及申请人合法权益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案件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提供被执行财产权属不明而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文附件:申请执行风险提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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