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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3月19日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案件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恢复执行案件立案标准予以明确。

  一、申请恢复执行应具备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申请恢复执行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恢复执行申请书。

  (二)申请执行所依据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三)被执行人有关银行帐号或其他财产线索(如房屋、土地、车辆等情况),并应当附有相关证据材料;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地址的详细材料。

  (四)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各一份:

  1、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法人单位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六)代理材料一份。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只能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近亲属、本单位工作人员,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若本人或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则不需要提供)。

  代理人为律师的,还需要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若系法定代理人,无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提交与本人关系证明。

  三、立案程序

  申请执行人将申请恢复执行所需提供的材料交执行部门。执行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移送立案部门予以立案。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原文附件:恢复执行案件立案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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