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指南——赔偿义务机关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29日 | ||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法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其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看守所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国家赔偿的,主管公安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