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指南——程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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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29日 | ||
(一)刑事赔偿 赔偿请求人认为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具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拘留或者拘留超过法定时限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逮捕后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再审改判无罪但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等侵犯人身权情形,或者具有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以及再审改判无罪但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等侵犯财产权情形,要求国家赔偿,应当在其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提出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 1.有证据证明其与尚未终结的刑事案件无关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财产未返还或者认为返还的财产受到损害而要求赔偿的。 (二)非刑事司法赔偿 赔偿请求人认为人民法院具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情形,要求国家赔偿,应当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申请,但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采取的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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