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指南——时间要求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29日 | ||
申请国家赔偿,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对其案件处理(包括作出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服复议机关处理(包括作出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无需复议,可以直接在三十日内(起算时间同上)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