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审判流程公开平台 > 诉讼指南

国家赔偿申请指南——不能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的事项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29日

  (一)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问题,不能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

  (二)民事、行政案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已被执行的财产需要返还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通过执行回转程序解决,不能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

  (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依照当时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国家赔偿法,不能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其问题。

关闭

版权所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8号 电话0533-3184104 邮编:255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