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审判流程公开平台 > 诉讼指南

国家赔偿申请指南——分类与申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1月29日

  国家赔偿案件分为行政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或者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提起赔偿诉讼的,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审理。

  刑事赔偿或者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案件。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服复议机关处理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关闭

版权所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08号 电话0533-3184104 邮编:255095